摘要

理性选择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受到了新近"建构制度主义"学说的批判。这种批判并不意味着建构主义的理论立场能有效地解释制度变迁,因为政治行为体本身受到制度环境的高度制约,所以关于新制度主义理论对制度变迁解释缺陷的批评被过分夸大,而上述问题可通过适度调整的历史制度主义有效应对。在这种解释框架下,以政治行为体为核心,并吸收建构主义的核心元素,可以更好地诠释变迁过程。本文结合澳大利亚的政治实践,总结了拥有"有限裁量权"的不同政治行为体如何在制度限定下运转,以及变迁过程中制度环境如何塑造政治行为体并对其进行赋权。

  • 单位
    外交学院; 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