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绿色信贷已经成为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支柱,但当前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基础性的贷款人民事责任尚处于空白状态,具体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及责任形态均不明晰。其成因主要在于我国贷款人民事责任归责理论仍在争议之中,适用传统的归责理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贷款人民事责任的建构须以明确的贷款人归责理论为基础,贷款人的环境侵权行为实际上属于间接侵权,可在间接侵权理论下建构以过错责任为主的归责原则,增加不同场景应用下豁免事由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人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