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富勒法律理论的核心概念。富勒在区分愿望道德和义务道德的基础上,将"法律的内在道德"概括为:法律的一般性,必须公布,不溯及既往,清晰、明确,稳定性,法律规则之间不能存在矛盾,以及官方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继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是一种愿望道德的逻辑命题后,富勒还认为,法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这一法概念立基于"理性的社会人"的现实,又促成了建构良好秩序的可能与必要。富勒将自然法观念实证化的智识努力及其法学方法论,对法学研究具有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