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是它的主体,业主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转让的法定性势必造成业主权利的缺失,为了更好的保护业主利益,应明确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提供者地位,从行政行为的角度规范物业服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