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本质是以政府信用并最终以中央政府信用为保障的债务。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生产与扩张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组织结构与政府治理模式,因此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最终由财政兜底并非“幻觉”、由中央政府买单并非“幻觉”。地方政府只要具有现实需求和具备相应条件,就会产生地方债务,如果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发债规模及形式进行限制,就会产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由此揭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膨胀之谜、化解之惑,也唯有依此才能建立逻辑自洽的债务管理的制度体系,形成有效的债务治理之策,构建稳定的、制度化的地方政府债务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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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东金融学院;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