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53年《选举法》框架下的选举委员会作为办理选举事宜之临时机关,负责监督、指导《选举法》的执行。这一时期的选举委员会地位高、行政权属性特征明显,成员代表性强且不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任务存在层级性差异。1954年《宪法》确立了新的国家权力架构,选举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开始弱化,选举管理权力的重心由中央下放地方。1979年《选举法》在县乡级人大选举中恢复了选举委员会的建制,并在其职责、组织及运行机制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逐步强化选举委员会在人大直接选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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