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文明秩序的理论促使人们对法治对于文化的效用提出了追问。福柯所揭示的规训(权力)对于分析立法对文化的作用机理提供了方法论上的启迪。在主体、基础、范围、方式上,立法对文化"规训"是通过对社会和国家的行为在利益关系上的调整方式,进而反作用于其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并由此作用于其所具有的文化基因和文化生态,从而牵引相应的文化上的继受、生产或再生产,实现对于其中主体的思想文化意识的内在"规训"。立法的文化规训与道德教化、社会归化和宗教感化等是不可分割的,澄清立法的文化规训,有助于在文化立法中更加牢固地将文化权利(人权)置于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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