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解决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将公民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纳入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之中,在国外的实践之中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我国也确有此必要。此外,公民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被扩张到适格原告之中,也同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一样,存在影响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协调等诸多问题,因此需要在诉前设置适当的程序来控制这些影响的发生,进而更好地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