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监察权性质和监察委的工作特性决定其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程序,不宜完全适用"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程序。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程序构建的法理基础在于,权力监督无禁区、防止监督者"灯下黑"与权力运行程序法定化。应完善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监督程序,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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