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整体视觉效果”侵权判断方式是各国或地区在外观设计侵权中普遍采用的方式。其一方面沿袭了混淆理论的基本框架,另一方面承载着保护设计创新的制度需求。为保护设计创新,这种侵权判断方式需要不断进行修正,从而导致侵权判断逻辑扭曲。尽管如此,保护设计创新的制度需求依然难以完全实现,遑论这种侵权判断方式主观性强,结果难以预见。鉴于外观设计的表达属性,版权实质性相似侵权判断方式为此提供了值得探讨的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