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洞见案件真相、构建案件事实的过程,具言之,侦查是以生活事实为基础建构刑事诉讼所必需的、具有刑法意义的案件事实,最终服务于刑事实体裁判。定罪量刑的实体裁判必须依赖哪些事实,侦查工作就必须针对性地查证哪些事实;实体裁判要求事实中每项要素必须清楚到何种程度,侦查工作就必须针对性地查证到何种程度。通过检视既有的侦查学理认知,发现共识与缺漏,继而以《刑法》和相应的教义学理论(阶层论犯罪体系)为基点,反观处在刑事诉讼流程起点阶段的侦查,明确侦查目标,厘清侦查“查什么”“查到什么程度”这两大问题。力图给任一具体涉嫌犯罪的侦查工作提供指引,避免证明偏差,弥补“侦查思维”与“裁判思维”间的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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