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明确写入《民法总则》之中,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不仅弥补了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其对空巢老人监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方案。《民法总则》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关规定已有了实质性进步,鉴于我国提出与实施意定监护制度时间尚短,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还有待完善之处。目前法律规定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适用顺序不明确,没有形成与之相配套的监督制度,以行为能力作为意定监护开始的标准是目前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以我国相关问题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其他国家成熟的经验,从而促进意定监护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