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回应社会治理需求,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法益是否具有并发挥了立法批判机能面临广泛质疑,需要再次检视。法益立法批判机能具有积极与消极两个侧面:对于值得刑法保护但尚未纳入的法益,应及时增设新罪或扩充旧罪,这是积极侧面的实现,而非立法批判机能的丧失;对于不保护法益的犯罪,法益事实上发挥了立法批判机能的消极侧面,对于部分犯罪已予以除罪化,但仍有赌博罪等极少数不保护法益的犯罪尚未废除。比例原则无法替代法益,为实现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应将二者有机结合。借助比例原则,根据法益立法批判机能所提供的基础与依据,对于不保护法益的犯罪应及时通过违宪审查制度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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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