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股权分割给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带来巨大的挑战。本文笔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夫妻股权的共有性质作了进一步分析,认同股权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无法涵盖夫妻股权分割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冲突的既存问题,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此基础上,提出二分机制——将股权的财产性权益与非财产性权益分开,以使其他股东利益与夫妻利益相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