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行政诉讼、信访相比,复议制度具有行政机关自我监督和纠正、高效便捷、相对严格的法定程序等优势,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一环。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许多内容依然需要修改已经是学术界的共识,在功能定位、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范围、与行政诉讼关系等方面尚需发展完善。文章认为英、日等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功能定位上强调以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为复议根本目的,不断增强审查主体的独立性、专业性,对抗性与便捷性相结合的审查程序等方面值得借鉴。结合我国实际,是《行政复议法》发展完善、解决相关问题的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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