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减少犯罪事实的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立法上存在缺位,造成检察裁量权的监督弱化以及相关涉案人有诉求、无救济渠道的困境,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存在一定距离。通过对减少犯罪事实案件的实证研究,分析该类案件的模式和特点,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做法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现状,通过立法解决减少犯罪事实的部分案件被搁置问题,不断强化审查起诉阶段减少犯罪事实的内外部监督措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以多元化纠纷解决路径化解矛盾,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