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中国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设计体现了传统中国独特的刑事责任观,与近现代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产生了鲜明的对比。传统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基于关系本位的常识理性展开,而近代现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则是建立在个人本位的形式理性观基础之上的。民意/社会需要与立法/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构成了法律文化基座变迁的实质背景和法律制度/规则演变的具有一般意义的约束结构。我国刑法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未来发展必须基于“个人本位—形式理性”的文化基座展开,同时充分关照“关系本位—常识理性”的积极意义,以更好地回应民意/社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