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互联网的普及,网约车、顺风车成为现代人出行使用最多的交通方式之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以保障乘客权益;而网络平台在顺风车业务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尚未由立法确定。面对层出不穷的顺风车恶性事件,网络平台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不断模糊网约车与顺风车的边界,试图从对比网约车与顺风车的区别出发,明确网约车平台在顺风车业务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主张在具体纠纷中,从实质出发来认定网约车平台的业务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