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第41条至第44条的规定,在产品责任中,被侵权人可直接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内部关系上,销售者仅对产品缺陷承担过错责任且仅对其无法指明产品生产者、供货者的情况下承担替代责任,其余情形由生产者承担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可相互追偿。当产品缺陷由两者之外的运输仓储等第三人造成,被侵权人可直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当然此时仍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若由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内部可向第三人追偿,并非杨立新先生所主张的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抑或只能在先行请求赔偿未得到满足后再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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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