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规划区内、外所有权区分归属的视角缺失,将使城市化的集体土地难以融入改革行列。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权的概括国有化、规划区外保持集体所有,符合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实践的经验,更是宪法框架的必然约束。"农业、农村、农民"之间的紧密联结构成集体所有权存续的内在机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打破了农民对农业、农村的依存关系,导致农民集体的群体性特质改变;入市适应了集体所有权向民事权利方向的转变,成就了集体所有权由"通过土地使用权提供生存保障"向"实现土地收益权以完成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价值功能转变。城市化的集体所有权不再具备存续的主体基础和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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