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见义勇为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传统社会道德法律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清朝法典集前朝之大成,清律中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立法比起前朝而言也更加完善。于清律而言,见义勇为并未系统立法,其相关法规多是零散的分散于“强盗”“白昼抢夺”及“夜无故入人家”条例中,并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二是对见危不救者的惩罚,并表现出官方给予见义勇为者高额物质奖赏、对见危不救者严刑处置等诸多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