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康熙二十三年开海后,中国近海海域因海盗活动造成的商民船只失事案件持续增加。为维护海洋社会秩序,强化海上司法管辖,清政府在全面勘定沿海地方海域边界和内外洋界限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海洋失事查勘制度,试图使海洋失事案件责有攸归。不过,随着清廷对失事查勘主体的问责机制日趋严密,加之缺乏有效的激励手段,海洋失事查勘制度的推行面临沿海文武官员的层层阻力。同时,失事船主“候官会勘”司法程序的取消、传统水师洋图绘制技术的滞后,也影响了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朝廷定例与沿海地方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是清代海洋失事查勘制度陷入困境的症结所在。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