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矿产资源立法是系统工程,需要想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和建立恰当的意见吸纳机制。应尽早确定矿产资源法立法宗旨、法律框架等事关全局的内容,且在立法全程中保持基本稳定。改变"串联"意见吸纳模式,建立或虚拟代表不同利益方的主体,采取"并联"模式吸纳意见。设置阶段性、交互式的"擂台",让利益博弈和协调在高位阶上进行。立法机构应充当"法官"角色,采纳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进行最终的价值判断和选择。

  • 单位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