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数卖现象自古以来就存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物数卖现象越是频发,但这明显是有悖社会公平原则的。由于债权的相对性,在一物二卖的关系中,两个买受人只有一个可以取得物权,另一个只能承受给付不能所带来的后果。因此如何实现一物二卖的防范与救济,则成为目前我国物权法上值得深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