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地役权实乃公权力对私人不动产财产权的公法限制,仅因贴上地役权的私法标签,公法的"肉身"被私法的"皮囊"所遮蔽。在实定法上,公共地役权制度尚付阙如。该制度应当何去何从,学术圈和立法界的认知大相径庭。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应认真权衡公共地役权入典之利弊。入典缺乏坚实的比较法支撑,背离控制公权的法治理念,严重冲击民法固有体系,应当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