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2款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调整自动化决策方式直接营销的法律规范。该条款不但在该法条内部而且在整个个人信息保护法内都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它形成了特殊的仅仅针对自动化决策方式直接营销的法律调整规则,使自动化决策方式直接营销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基础有了重大变革,“个人的同意”不再构成自动化决策方式直接营销的法律基础,与非自动化决策方式的直接营销以“取得个人的同意”作为法律基础的一般性要求形成鲜明对比。该款所蕴含的拒绝权,不是对自动化决策方式的拒绝,而是对整个直接营销的彻底拒绝,与同款对自动化决策方式的拒绝,也即对“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的选择权形成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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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