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农户分化的背景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供需主体出现双重分化,形成了分散需求—分散供给、规模需求—规模供给、分散需求—规模供给以及规模需求—分散供给四种供需关系。其中,后两种供需关系均存在"供非所求"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小农户难以与规模服务主体有效衔接;另一方面,分散的个体农机手也无法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服务交易的本质是嵌入社会关系中的合约关系,而服务供需双方合约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非同构性是当前服务供需关系失衡的根源。因此,要改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供需矛盾,应着力平衡服务供需双方的社会关系与合约关系。对于"小农户—规模服务主体"的供需矛盾,应当继续鼓励分散的小农户通过自主联合、村集体整合、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途径提高组织化水平,推动小农户与社会化服务主体的有效衔接;而对于"规模经营主体—个体农机手"的供需矛盾,则需鼓励分散的个体农机手通过自我组织、带机入社等途径提高组织化程度,扶持一批规模较大的专业化服务主体,满足规模农户的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