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与调查令制度同为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二者功能方面存在重合导致实际运行中容易相互竞争与挤压。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相较于调查令制度存在更为统一的法律规范及更为周全的程序保障,可以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为蓝本,吸收调查令制度,使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义务主体扩张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的诉讼外第三人,适用诉讼阶段扩张至起诉与执行阶段,适用证据种类除目前的书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外加入物证,将二者融合为一项更为周全的民事证据收集制度。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