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权是一种裁决性权力,具有中立性。我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的正当性基础是其与侦查权相分离。然而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与审查逮捕界限模糊,使得二者职能难以充分发挥。为使我国审查逮捕权回归程序性裁决的本位,文章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视角,以侦查监督和审查逮捕功能适当分离为切入点,阐述有效实现侦查监督与审查逮捕的预设功能,进一步促成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能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