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的实践属性指向法律活动中人的行为选择的正当性,促使人们在善恶、是非之间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是法律正当性的集中体现。围绕法律的各种认知活动,形成有助于人们做出正确选择的具有普遍性的客观知识,限制了选择中的任性与恣意,但认知并不能代替选择,知识是客观的,选择是主观的;知识可以限定选择的范围,但主体的选择并不完全依赖知识。从实践的角度看,法律活动的主体只能是具有丰富生命力的现实的人,而不是法律。在普遍性与特殊性、法律与事实之间,人是沟通的主体,将法律的实现等同于围绕法律而展开的实践活动,会导致人的主体性的缺失,使法律活动成为机械的物理运动。普遍性来自于特殊性、必然性来自于偶然性,法律活动的正当性,来自于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基于内心自觉而形成的有关正当行为的普遍性观念。法律不能背离常识,法律人应该能够并善于坚守人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