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权在两大法系审前程序的发展既有个性也有共性。其个性在于迥异的诉权发展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遵循的是"建议型"诉权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处分型"诉权模式。两种模式本身并无孰优孰劣之分,模式的形成是源于两大法系对刑事诉权的保障阶段和保障理念上的差异。我国应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并结合自身国情适时将诉权理论引入刑事诉讼审前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