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机关针对违法手段更趋智能化、隐蔽化的行政违法案件实施的新型调查取证行为,属于行政调查的范畴,但比常规行政调查更具前置性、隐蔽性和侵益性,是行政调查的一种特别情形。这种特别情形的合理运用可以满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实际需求,而该情形的滥用会严重侵犯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现行行政法律框架下,应对该情形进行合理性审查,严格限制它的适用,还应当强化针对违法的调查行为的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