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学术界一般以西方合作社价值与原则为标尺来衡量我国农民合作社的规范性,存在着"制度背景的局限性""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和"理论范式的局限性"。西方传统上和现代中,合作社具有客观上的市场性与主观上的反市场性之间、资本与劳动所代表的市场权力反向变化之间的深刻矛盾,而矛盾的集中体现是平等的社员权利与社员异质性间的矛盾,且伴随着合作社实践的嬗变呈现出"公司化""营利性"等"异化""漂移"的倾向性现象。基于"过程观"或"生产力视野"的共享发展理念,内生于"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的益贫功能和共享性特质,其实现机制和依赖的制度环境具体通过普通社员的自由选择权和"用脚投票"机制、普通社员与精英社员的利益博弈机制、政府对合作社益贫行为的激励机制以及政府减贫行为的激励机制来促进共享发展。尊重中国农民"互惠理性"和合作共享的现实需求,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制机制,增强整体制度环境的益贫性和共享性,这当是中国农民合作社是否"规范"之争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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