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条款,以立法的方式承认了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请求一并审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通过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司法实践中法院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判决进行分析,以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党委文件、党政联合制定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文件类型为入手点,采用案例分析的实证方法分析不同的法院对于相类似的文件类型作出的予以审查或不予审查的判决。通过对比,发现实践中这种现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存在审查对象界定不清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立法初衷来提出相应地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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