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中有关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在充分吸收《刑事诉讼法》等重大程序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精髓的基础上,大胆给出一个跳跃式的跨越,既在法条上严格规范了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行事规矩,也在一定程度上结合我国政情、国情和民情的特点保证了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人权方面渐进式推进发展的历史经验看,监察体制将逐步完善,监察权力依法受监督,监察人员将依规行事。监察权自我约束的所达到的社会影响,是让所有监察行为的发生不能非正当地压抑被调查人的正当合法权利的伸张,让公权与私权的碰撞中不分伯仲、相互平衡,让社会真正能感受到监察机关存在的法治价值和正义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