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0年8月7日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