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与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审查起诉权之间呈现彼此分离又有交集的互动关联。虽然《监察法》明文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符合特定情形会获得监察机关从宽处罚的建议,然而,对于此种从宽处罚建议的具体模式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后续处遇,《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未曾明确涉及,为司法实践的运用增添难以遮蔽的现实阻滞。在遵循监察基本理念和诉讼制度的前提下,对监察阶段从宽处罚建议的模式选择和后续适用予以深入剖析,实现监察阶段从宽处罚建议与量刑建议之间的顺畅衔接,构筑监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的整体轮廓与繁简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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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