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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