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有一个伴随其整体哲学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在1835年到1844年的前劳动哲学时期,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康德到黑格尔再到批判黑格尔的过程。在这个时期,马克思用资产阶级理性主义法学批判封建法学和法律制度,进而认识到资产阶级理性主义法学不能真正解释社会法律问题,初步认识到社会物质利益是法律现象背后的社会原因。1845年到1847年间,马克思通过对经济学的研究找到了破解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之谜的金钥匙,认识到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一切社会发展的基础,建构了由劳动本体论、劳动辩证法和劳动历史观构成的劳动哲学体系,开始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去把握法律问题。1848年到1870年马克思运用劳动哲学观念对资本主义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解剖,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法律的本质及其必然灭亡的命运。1871到1883年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阐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对人类未来社会发展进行了科学预测,晚年通过对人类学的研究,用劳动哲学阐释了法律起源及其发展的基本规律等重要的法哲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