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并没有提及"淡化"两字,但结合法释〔200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人们认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是对淡化的规定,但这样使得混淆和淡化在现有的法律依据下很难区分。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现在,有必要在法律条文和体系上对混淆和淡化做出区分,对于商标反淡化适用的范围进行确定,才能对商标权进行新观念上的全面、系统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