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法》第13条"法律暂时调整和停止适用"的规定,乃是由改革实践所塑造的规范。该规定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整或停止法律适用的职权,同时设置了主体、目的、范围、时空、方式和幅度等诸多限制性要件。基于规范的实践考察表明,法律暂时调整和停止适用的既有实践,大体上符合此类要件,但仍不乏诸多"失范"现象。鉴于实践中的"失范"在很大程度是因规范的不完满所致,加之能动的实践已然拓展了规范的原初内涵,为此,有必要结合实践调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