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经历了30年高速城镇化过程,规划调整不可避免。我国自2008年起存在规划补偿条款——《城乡规划法》第50条,该条款明确承认因合法规划修改可以提起补偿请求。然而,立法条文形态的规划补偿并没有在行政执法阶段转化为规划补偿实践,在司法阶段也没有真正落实为规划补偿责任。本文通过检视规划补偿请求的利益需求与制度供给间的落差,分析规划补偿条款功能落空的制度症结和功能实现的制度条件,指出规划补偿条款是因应规划合法调整救济需要,由立法者所创设的补偿请求权规范基础,要求市政行政机关在规划调整中依法履行程序审查和公私利益双面考量的规划义务,没有依法履行或者无法证明履行了该规划义务,因规划合法修改给规划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构成对私人不动产权利的额外的特别负担,做出特殊牺牲的私人有权提起国家补偿责任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