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下出现的智能机器人,现有法律对其的规范调整存在空缺与不足。能产生独立意识自我进行意思表示的智能机器人尚未被创造,故目前没有客观需要来确立其法律主体地位;智能机器人行为侵权时,从所有人的"雇主责任"与产品责任来平衡分配;应承认智能机器人对其自主学习创作的作品的知识产权。最后,在应对智能机器人对传统法律挑战时,应坚持人类利益优先、公共利益优先、共生等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