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金融产品创新步伐不断加快,一些金融机构和员工不当销售产品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适当性义务的定义、法律适用规则、责任主体、举证责任分配、告知说明义务、损失赔偿数额、免责事由等予以明确规定,在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金融机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以及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合金融消费者的义务,对金融机构相关案件司法裁判产生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结合一则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例,分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要求,并就此对金融机构加强适当性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 单位
    中国工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