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权利是国际人权理念深化至发展权的产物,对体育权利进行保障应该以发展权作为理论基础,同时以《体育法》为中心来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目前我国法律对公民体育权利的需求回应不足,司法实践涉及体育权利保障的案例类型有限,同时对体育权利之法律形塑存在现实、历史和法律技术三个方面的障碍,只有搭建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法律框架,推动体育权利从应然权利走向法定权利与实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