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自治程序化是实现村民自治权利的有效途径,程序具有内部价值证成和与法治内涵契合的属性。当前立法中存在对村民自治问题的实体性规则倚重和程序性规则偏漏的缺陷,在实践中存在治理程序性规则建设的缺失、形式化、治理悬浮等问题。村民自治程序化的缺陷肇源于村民自治主体及其治理逻辑的不清晰,应当通过团体的视角审视村民自治问题,将村民自治体看作“松散的团体”,在此基础上厘清治理主体和治理逻辑。具体到措施上,应当从程序的启动、运行与救济上落实村民自治的程序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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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