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高空抛物入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然而,高空抛物罪的规范构造缺乏实质性内涵,以致于实务部门陷入有罪名却难适用的窘境。因此,在厘清本罪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的基础上,对本罪的客观要件以及主观要件加以认定,以期为实务部门提供一些可行的裁判思路,从而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