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为了促进特定区域的发展和税法规范体系的完善而专门制定的一系列特别税法规范,可以提炼为“特制税法规范”的范畴。它是在普适性的通用税法规范以外进行立法性续造而得的,包括立法机关和准立法机关在实施区域性税收优惠、地方税试点征收、商品和服务税制简化等税收政策的过程中依法制定的种种专用税法规范,分别属于税法规范的特造、改造和另造现象,堪称特制税法规范生成的三重逻辑进路。特制税法规范生成的权限在性质上属于“准税收立法权”,税法规范的立法性续造中的内在考量因素是制定特制税法规范理应有序促进特定区域的发展,这是税收稽征效率原则使然,而外在考量因素则是制定特制税法规范不得引发税收不当竞争,由此,理应在税收公平理念指引下予以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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