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法律适用的统一,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缺陷成为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障碍。从对各制度改造路径的分析可知:颠覆原有鉴定体制,新建统一鉴定专家库等方案制度成本过高;司法鉴定模式就专业性而言存在先天不足,制度改造困难;医学会鉴定模式能保障鉴定的科学性,而中立性需要提升。各地对具体鉴定运行规则的完善,显现了在原有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基础上改造的可行性,尤其医学会鉴定模式在修正了程序公正性方面的不足后,可作为制度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