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本案不能适用海商法,但海商法学的有关理论对正确处理内河货运纠纷仍具借鉴意义。在诉讼中,由于原告未厘清滞期费与滞期损失的区别,导致其合法行使留置权遭受的损失不能在本诉中得到赔偿,故被告知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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